核心提示
房主已通過中介簽訂賣房合同,,買家也支付了定金,,房主卻在合同簽訂當晚反悔,要將房子另賣他人,。在定金怎么返,、違約怎么算的問題上,三方有了矛盾,。最終法官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作出判決,。
辦案人:張錢
職務: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四級高級法官
房主通過房屋中介將房子賣給崔女士,,與崔女士簽訂了買賣合同,約定房屋售價450萬元,,定金10萬元,,沖抵房款。房主,、崔女士,、中介公司三方在某房屋交易APP上簽訂了《中介服務合同》,約定中介費8萬元,,房主承擔5.75萬元,,崔女士承擔2.25萬元,于合同簽訂當日向中介公司支付,。
崔女士在合同簽訂當日向理房通資金存管專用戶存入定金10萬元,其中5.75萬元轉為房主需要支付的中介費,。同時,,她又直接向中介公司賬戶支付了需要支付的中介費2.25萬元。但房主在合同簽訂當晚反悔了,,要將房子另賣他人,。
崔女士很生氣,要房主雙倍返還定金20萬元,,并要中介公司和房主共同償還中介費2.25萬元,。房主認為其中有10萬元作為定金在理房通資金存管專用戶,還有中介費2.25萬元,,需要由中介公司返還,,但中介公司表示《中介服務合同》中寫明違約方應該承擔違約責任,中介公司有權收取中介費,,無須退還,。也就是要房主自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房主把某房屋交易APP打開,,頁面清楚承諾:“交易不成,、傭金全退?!?
房主與中介公司各執(zhí)一詞,,崔女士將房主與中介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判決:房主雙倍返還崔女士定金20萬元(其中10萬元由中介公司返還),,并由房主返還崔女士中介費2.25萬元,。房主不服,房主認為應該由中介公司退還崔女士中介費2.25萬元,。中介公司也不服,,中介公司認為10萬元定金中的5.75萬元已轉為中介費,,只能返還崔女士剩余的4.25萬元;5.75萬元由房主返還崔女士,。
于是此案又上訴至大連中院,,我們在審理此案時,將本案焦點歸納為兩個:一是崔女士支付的2.25萬元中介費應否由房主予以賠償,;二是中介公司應否向崔女士返還定金10萬元,。
關于焦點一,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定金具有金錢懲罰性,,違約金也有,,應擇一適用。因此,,房主無需再賠償中介費2.25萬元,。
關于焦點二,中介公司與某房屋交易APP是合作關系,,該APP頁面確有“不收取傭金”承諾,,但該中介公司并不認可,因此各方產生較大爭議,。
隨后我又經過走訪調研,,了解到上述情況并不是簡單個例。于是,,向某房屋交易APP公司發(fā)出司法建議,。
三天后,該房屋交易APP公司回函表示,,“交易不成,、傭金全退”的服務條款適用案涉中介公司。
最終,,大連中院變更判項:房主向崔女士賠償定金20萬元,,其中10萬元由中介公司返還,另外10萬元由房主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