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前,72歲的林某某在收到丹東市振安區(qū)人民檢察院送達的不起訴決定書后專程上門致謝,。
2023年10月20日4時許,,林某某駕駛三輪摩托車去早市售賣蔬菜,行駛至丹東市振安區(qū)九連城鎮(zhèn)某處時,,與伏在人力三輪車座上修車的被害人高某某發(fā)生碰撞,,高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fā)生后,,林某某駕車駛離了事故現場,。
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林某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并具有逃逸情節(jié),。2023年12月12日,公安機關將此案提請振安區(qū)檢察院審查逮捕,。
“我堅決不認罪,,我沒有逃逸?!边@是林某某在看守所見到承辦檢察官時說的第一句話,。林某某的說法是當時天黑沒看見有人,而且自己證照齊全也沒有喝酒,,根本沒有必要逃跑,。因此,本案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逃逸是法律適用的關鍵問題,。
為還原事實真相,,承辦檢察官通過翻閱案卷,組織實地調查,、現場實驗等方式進行了嚴密謹慎的分析論證,。案發(fā)后林某某沒有任何異常行動,正常到早市賣菜,,也沒有特殊通話記錄,;公安機關的偵查實驗證明,在案發(fā)路段無照明的情況下,,且被害人彎腰伏于車座上這一異常體位,,實驗者也幾乎是在1米左右才能勉強看到疑似人影;車損情況符合輕微剮蹭的特征,。綜上,,林某某的辯解具有合理性。經檢察官聯(lián)席會議討論后一致認為,林某某駕車離開時并不明知自己撞人,,因此不應當認定其具有逃逸的加重處罰情節(jié),。
審查逮捕期間,檢察機關聽取了雙方意見,,被害人一方因沒有得到賠償情緒激動,,要求對林某某予以羈押;林某某表示真心悔過,,也有積極賠償的意愿,,只是對認定自己逃逸并不信服??紤]到林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年齡較大無社會危險性、愿意對被害人進行賠償,,振安區(qū)檢察院以林某某犯罪情節(jié)輕微,、無社會危險性、無逮捕必要對其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同時,,向被害人家屬轉達了林某某的歉意和賠償意愿。
為充分化解矛盾,,真正做到案結事了,,檢察機關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充分釋法說理,,就賠償金額,、方式、爭議點等耐心勸解,,最終雙方在檢察機關的主持下達成和解,。3月7日,振安區(qū)檢察院在舉行公開聽證聽取各方意見后,,按照法定程序對林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得到了雙方一致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