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長安網(wǎng)訊 今年4月7日,,海城市人民檢察院駐所檢察官王興忠,、邱銳在與在押人員邱某某日常談話時了解到,其因幫信罪又系累犯從重處罰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第一次犯罪是10多年前因搶劫罪被江西省高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當時其還未滿十八周歲。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未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除外,。
駐所檢察官認為,,邱某某是否應認定為累犯是關系到在押人員切身利益的問題,如果認定不當,,邱某某還有兩個多月就即將刑滿釋放,,問題迫在眉睫……駐所檢察官立即將該情況匯報給主管檢察長,經(jīng)批準,,立即啟動應急調(diào)查方案,,并到公安機關調(diào)取邱某某戶口檔案與第一次犯罪判決書進行比對,發(fā)現(xiàn)第一次犯罪時邱某某確系未成年,,本次犯罪不應認定為累犯而從重處罰,,遂向法院發(fā)出再審檢察建議書。法院收到建議書后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改判邱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編輯:王懷實
校對:劉清
責編:梁健
審核:杜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