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年來,,共同飲酒導致嚴重后果而引起糾紛案件的情況屢見不鮮,這也提醒大家,,推杯換盞這種事千萬不要勉強他人,。但是,法律也不保護“不把自己生命當回事的人”,。近日,,盤山縣人民法院受理了馮某某因酒后駕駛摩托車身亡,馮某某的妻子張某起訴宴請組織者和共同飲酒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侵權案件,。
1月3日,,被告秦某某的父親去世,按當?shù)亓曀自谀衬筹埖昝咳諅湎淖拦┑跹湔哂貌汀?月5日中午,,被告范某,、喬某、張某某,、秦某,、喬某某、李某及馮某某相繼前來吊唁隨禮并在某某飯店用餐,。馮某某在吊唁用餐飲酒后,,搭乘被告李某的車輛離開飯店,隨后,,馮某某不顧李某勸阻,,獨自駕駛摩托車回家,途中撞樹,,發(fā)生單方交通事故死亡,。馮某某家人認為,與馮某某一起的七名共同聚餐者沒有盡到注意和照顧義務,,應對馮某某的死亡承擔責任,,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張某因馮某某死亡,,以被告秦某某宴請被告范某等人為由提起侵權訴訟,,主張七名被告應對馮某某的死亡承擔過錯責任的請求沒有證據(jù)支持。本案的七名被告與馮某某之間并不存在強迫性勸酒或明知馮某某不能喝酒仍對其勸酒的行為,,馮某某搭乘被告李某的車離開時神志清醒并未失去自控能力,,七名被告對馮某某的死亡沒有過錯。而馮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飲酒量持有清醒的判斷與認知,,應當預見酒后駕車可能造成的危險后果,。馮某某明知自己已經(jīng)飲酒,仍拒絕被告李某相送,,并執(zhí)意駕駛摩托車離開,,將自己置于風險之中是其自身過錯的表現(xiàn)。
綜上,,對于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