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原點
一名醉漢躺在車道上,,一位司機因夕陽影響視線直接從醉漢身上開了過去,,醉漢搶救無效身亡,,這起事故究竟是誰的責任,?
近日,,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最終法院判決,,醉漢承擔此次事故60%責任,司機王先生承擔40%責任,。
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 田宇
開原市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訴訟服務中心主任 羅偉學
沈陽市蘇家屯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 郭曉寧
提問:在機動車與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傷亡的案件中,行人的哪些行為會使其承擔責任,?
田宇:結合道路安全規(guī)定和生活常識,,我們總結了部分可能會影響行人責任承擔的行為:橫穿馬路、闖紅燈,、擠占機動車道,、翻越護欄、在車道內兜售物品,、進入城市快速路步行,、強行攔車、多人并排同行等,。
羅偉學: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其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審理過機動車與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中,,僅有行人出現(xiàn)下列情形時,,方能判定機動車可以減輕責任:即行為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且機動車駕駛人員無故意且盡到了謹慎駕駛義務,,而這里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我用一起審理過的案件進行舉例說明。
李某駕駛手續(xù)齊全,,其駕駛的車輛合法,。某日傍晚,其駕駛重型掛車在正常行駛的情況下,,與突然橫穿馬路的張某,、石某發(fā)生碰撞,事故造成張某輕傷,、石某經(jīng)救治后死亡的后果,。該起事故中李某不存在故意,且在駕駛時盡到了謹慎駕駛義務,,事故發(fā)生時其不存在超速,,且在合理時間內采取了緊急避讓、制動措施等,;張某,、石某突然橫穿機動車道,二人應當能夠預見其突然橫穿馬路的行為存在一定危險,??梢耘卸ǘ司驮撈鹗鹿实陌l(fā)生存在重大過錯,,故該起案件的最終責任劃分結果為李某與張某,、石某就該起事故的發(fā)生負同等責任。
提問:法院審理機動車與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傷亡的案件中,,影響劃分責任比例的因素都有哪些,?
田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明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要依據(jù)各方的過錯程度進行相應的責任劃分,。除了行人不當行為外,機動車駕駛員超速,、酒駕,、逆行等過錯行為,都會直接影響責任比例的認定,。
值得關注的是,,按民法典規(guī)定,在可預見的將來,,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中,,仍會延續(xù)此前的裁判思路,。
郭曉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五條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至七十六條等法律、法規(guī)均對行人的通行作出了規(guī)定,。
因此,,雖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將機動車行駛視為危險活動,在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更符合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點,,但是在行為人有違法,、違規(guī)等行為時,或有其他過錯時(不僅限于違法,、違規(guī)),,且機動車也已經(jīng)采取必要措施的,會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減輕的責任比例由行人一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