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段落
——兩個多月前,,撫順市人民檢察院接到了一封關于一起案件的群眾來信,。該案由撫順市檢察院檢察長丁偉親自辦理。
——6月8日,,丁偉向雙方當事人發(fā)送了《受理通知書》和《權利義務告知書》,書面聽取了意見。
——8月7日,,丁偉向申訴人賈某及其父親送達不支持監(jiān)督申請決定書,并進行了釋法說理,。
這是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賈某與蔣某在公交車上因瑣事發(fā)生口角,,下車后依然互相謾罵,進而發(fā)生肢體沖突,。原審法院認為雙方均有責任,,蔣某打傷賈某應負主要賠償責任,對賈某的合理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賈某承擔自身合理損失的30%,。賈某不服,向撫順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該案由丁偉親自辦理,。
對于申請人賈某主張法院認定事實不清的申訴理由,撫順市檢察機關在審查期間調取了案發(fā)相關人員的公安詢問筆錄,,并向撫順市公安局指揮中心和撫順市公共汽車總公司發(fā)出《協助調查通知書》,,要求調取賈某與蔣某在公交車上發(fā)生口角的完整監(jiān)控錄像,但由于時間過長,,監(jiān)控錄像保存期限為15天,,已無法提供完整監(jiān)控錄像;為了查清案件事實,,丁偉提出與當時在場而未作證的賈某朋友取得聯系,,但賈某反映其朋友不愿配合,且賈某也不愿向檢察機關提供其朋友的聯系方式及住址,。民事案件中,,誰主張誰舉證,賈某并沒有提供相應證據,,因此賈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申請人賈某認為法院判決責任劃分有失公平,蔣某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綜合全案卷宗及現有證據來看,,公安機關已給予蔣某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且賈某所作詢問筆錄中自認其與蔣某發(fā)生肢體沖突時還手并腳踹對方,,該情形與已有的視頻資料中所呈現的情形一致,,賈某也應對矛盾激化擴大承擔一定責任,法院判決蔣某負主要責任并無不當,。
賈某父親主張事發(fā)當時賈某尚未成年,,公安機關做筆錄時應由監(jiān)護人陪同,據此認為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詢問程序違法,,對詢問筆錄記載內容不予認可,。丁偉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向其耐心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到場”,。本案事發(fā)當時,賈某已滿十六周歲,,公安機關詢問程序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詢問筆錄記載內容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在辦案期間,,丁偉多次表示可免費提供專業(yè)的心理咨詢與疏導,,希望賈某能早日擺脫陰影。
檢察長與當事人零距離釋法說理,,架起了一座檢民“連心橋”,,把釋法說理貫穿于接訪、辦案全過程,,切實踐行了“民有所呼,、我有所應”的責任擔當,。這次釋法說理工作內容詳實充分,、深入淺出,真正做到讓正義看得見,、講得明,、聽得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