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案人:趙萍
職務:沈陽市于洪區(qū)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小李與小王系樓上,、樓下鄰居,,某熱電公司系該樓的供暖單位,。2016年9月30日,,小王的房屋地熱分水器漏水,,導致小李的房屋內發(fā)生財產損失,。小李向法院起訴后,,申請對其因漏水導致的經濟損失進行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結論為委估資產價值為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王與小李系相鄰關系。小李房屋發(fā)生漏水現(xiàn)象,,小王作為相鄰關系人,,應負有在自家相對應的屋內及時查找漏點、修繕,、排除妨礙的義務,。庭審中,小王自認對房屋內地熱分水器私自進行了改動,,導致房屋漏水,,故小王私自改動室內采暖設施且未關閉分水器排氣閥,,其行為存在過錯。
本案中,,某熱電公司在2016年9月30日試水打壓,,該時間在用熱戶辦理停供熱前,故某熱電公司應對試水打壓用熱戶予以提前告知,。庭審中,,某熱電公司主張在小李居住的小區(qū)門口張貼了試水打壓通知,但未提交證據(jù)予以佐證,,故法院對某熱電公司的意見不予采信,。某熱電公司的不按照供熱運行期規(guī)定供熱,其行為存在過錯,。
關于二被告的賠償責任分擔問題,,本案中,小王私自改動室內采暖設施且未關閉分水器排氣閥,,其違反高度注意義務,,構成重大過失;某熱電公司未按照供熱運行期規(guī)定供熱違反業(yè)務常規(guī),,構成一般過失,。結合責任主體的主觀過錯、賠償能力及本案的事實考慮,,法院酌定小王對小李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承擔80%賠償責任,,某熱電公司對小李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承擔20%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