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貨車出了交通事故負全責,拖至被告保險公司指定4S店后,,卻因維修費糾紛未修,。因等待定損的這段時間造成了貨車停運損失,,法院判保險公司依保險法賠償維修費,、拖車費、評估費及因怠于定損致停運的損失,。
辦案人:韓大庚
職務:遼寧守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2023年12月28日,,我代理的原告駕駛重型貨車與前方同方向的重型貨車發(fā)生碰撞,導致雙方車輛損壞,。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原告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及時通知了其投保機動車損失險的被告保險公司,,被告的一位查勘員趕到事故現場查勘,,原告提出到被告指定的4S店維修,,該查勘員提供了4S店,,原告遂將車拖至該4S店,支出拖車費1500元,。該4S店拆解后就維修費報價25萬元,,而被告保險公司核定的維修費僅15萬元,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因此該車一直沒有維修,,僅放置在該4S店,。
2024年4月12日,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對該車維修費,、停運損失進行司法評估,并依據評估意見判決被告賠償維修費,、停運損失,、拖車費、評估費,。法院于訴前程序依法委托鑒定評估公司評估受損車維修費,、停運損失。2024年6月1日,,鑒定評估公司出具評估意見:扣除零部件殘值后,,受損車維修費16.8萬元。因原告未能提供相關運輸材料,,鑒定評估公司未評估停運損失,。原告僅交納定損評估費7753元。因評估機構未予評估停運損失標準,,原告退而求其次,,選擇按相對較低的2023年度遼寧省交通運輸業(yè)職工平均工資標準99007元作為標準,扣除法定定損期限30天,,從而要求停運損失數額36890元,。
原告在被告公司為其重型貨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期間內,,車輛在交通事故中損壞,,屬于保險事故,經司法鑒定確定維修費未超出保險金額,,依法被告應如數賠償原告,。拖車費系原告為防止或減少損失擴大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依法應由被告承擔,。評估費系為確定維修費數額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依法亦應由被告承擔。原告前去維修車的4S店系被告查勘員所提供,,查勘員的行為屬職務行為,,可推定被告與該4S店存在合作關系,在被告與該4S店就車輛維修費數額存在分歧時,,被告應積極與該4S店協(xié)調或提出其他替代方案,,以使車輛盡快得以維修恢復運營,被告怠于履行上述義務,導致車輛長時間停運,,造成不合理的停運損失,,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停運期間,、停運損失計算標準,,予以照準,被告應賠償原告停運損失36890元,。綜上,,被告應賠償原告維修費、拖車費,、停運損失,、評估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涉及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財產保險公司應當積極就受損財產進行定損,、理賠。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車輛被拖至被告財產保險公司指定的地點進行維修,、定損,處于財產保險公司的控制狀態(tài),,原告無法作出有效防止損失擴大的措施,。被告財產保險公司未能積極履行義務,怠于維修定損,,導致受損財產長時間放置,,造成當事人不必要的損失,具有過錯,,應承擔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