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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遭到校園霸凌,施暴者及其母親態(tài)度“囂張”,,法庭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公正判決是對被霸凌者最有力的“援手”。
辦案人:梁智慧
職務:遼河人民法院歡喜嶺人民法庭負責人
2024年3月14日8時40分,,在某學校操場東側的女廁所內,,未滿14周歲的王某與同樣未滿14周歲的信某因瑣事發(fā)生口角,隨后信某用拳頭打王某頭部,、腳踹王某肚子,,對其進行嚴重毆打,,致使王某頸部、腹部,、右臉紅腫,,眼鏡被損壞。事發(fā)時,,信某還安排其他同學拍攝視頻,,并將視頻發(fā)送至朋友圈及學生群中。
事情發(fā)生后,,王某不敢告訴家里,,但身體的不適和精神恍惚引起原告王某母親的注意,得知實情后,,王某母親立即報警并向被告信某及其母親孫某提起訴訟,。
我在接到案件后,立即聯(lián)系了孫某,,但打通孫某電話后,,孫某態(tài)度極其惡劣,揚言有錢能解決問題,,法院要是判得不公平,,就舉報法官。
放下電話,,我長長地嘆了一口氣,,“家庭的教育對孩子的成長有多么重要!”
為提升當事人信任感并保證人民法院的公正審判,,案件嚴格按照審判程序進行,,在人民法庭庭審現(xiàn)場,經歷案件調查及證據(jù)舉證,,我大致掌握了案件基本情況,,并當庭訓誡了孫某對子女的教育失職,“家長的錯誤教育導致孩子價值觀念錯誤,、法治觀念淡薄,。”同時,,我對校園霸凌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予以釋明,孫某沒有了最初的囂張氣焰,,自覺理虧,,也承諾了回去好好教育孩子,希望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鑒于本案原,、被告為法律重點保護群體,,從案涉事實發(fā)生的過程,被告信某毆打,、辱罵原告王某并將視頻發(fā)送至網絡等行為,,對原告王某的心理造成了重大傷害,且該傷害直接影響未成年人日后的心理健康,,因此最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財產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人民幣10542.5元。本案判決結案后,,雙方均服判息訴,。
判決生效后,原告王某的父母送來一面錦旗,,“梁法官,,我把你的話帶給了孩子,最近孩子的狀態(tài)好多了,,有法律給孩子做靠山,,我們有底氣?!?
同時,,我也邀請了王某和其他孩子有機會來參加人民法庭開放日活動,身臨其境感受法律的威嚴和公正,。該行為發(fā)生在校園內,,與當今社會普遍關注的打擊校園霸凌的社會訴求相悖,人民法院必將采取積極手段保護未成年人,,教育,、警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用法治之光照亮未成年人成長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