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樓上樓下的鄰居因為漏水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爭吵之后打起了官司,。法官實地勘查,,走訪鄰居,,多次組織雙方調(diào)解,,最終讓雙方握手言和,。
辦案人:李長軍
職務:沈陽市于洪區(qū)人民法院北陵人民法庭副庭長
“我遇到了李法官,,真是有幸,。從開庭到最終解決完畢,非常迅速,,給我和老伴祛了一大塊心病,。感激之情無以言表,特致此信……”前不久,,我收到了一封來自當事人的感謝信,,一筆一劃淡墨素箋,一字一句紙短情長,,凝結著當事人對我們工作的滿意認可,,感受到法院人的責任與擔當。
原告蘆某與被告李某系某小區(qū)同一單元的業(yè)主,,原告蘆某住在三樓,,被告李某住在四樓。去年11月,,原告蘆某家屋頂大面積漏水,,大白脫落,部分家具損壞,。后查出是四樓住戶李某家水管破裂漏水導致的,。蘆某多次找到李某理論,,李某推脫責任,雙方發(fā)生爭吵,,無奈之下,,蘆某將李某起訴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為進一步了解案件真實情況,,尋找調(diào)解契機和突破口,我決定前往現(xiàn)場進行實地勘查,,走訪鄰居,、記錄現(xiàn)場,了解漏水的原因及原告損失情況,。一方面為案件的審理打下堅實基礎,,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在審理過程中出現(xiàn)“紙上談兵”的情況。之后,,我利用周末的時間多次走訪被告李某,,釋法說理,并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diào)解,?!按蠹叶际青従樱挥泻湍拦蔡?,日子才會過得順心,、舒暢……”在不懈努力下,被告李某意識到了自身的錯誤,,愿意承擔賠償責任,,最終達成了和解,李某賠償蘆某5000元,,雙方握手言和,。
多年的辦案經(jīng)歷,讓我在面對當事人為鄰里關系的案件時,,更多地考慮到雙方當事人關系的特殊性,。為構筑和睦友好、守望相助的和諧鄰里關系,,在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權利的基礎上,要堅持法理和情理相結合,。在調(diào)解過程中做到法,、情、理三者并用,,嚴格遵循自愿合法原則,,耐心細致,、釋法析理。在維護法律權威的同時,,也要護好鄰里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