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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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做客法官:沈陽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民庭 王桂華
關鍵詞:離婚、夫妻財產(chǎn)
兩口子過日子,,哪有舌頭不碰牙的時候,。兩口子的事兒能有多大,床頭打架床尾和,,過兩天也就沒事兒了,,最怕的就是兩家的父母跟著摻和,偏巧張麗麗是個“爸爸控”,,遇到事了不問自己老公高富強,,而是找爹拿主意。今兒給大家伙講一起因老丈人摻和而導致離婚的案件,。
老公要求離婚,,結果沒離成
從小在農(nóng)村長大的高富強有一個愿望,就是長大后在大城市里買房子,,然后落地生根,。
走出農(nóng)村,走出丹東,高富強成了沈陽一家工廠的工人,。年輕的他為了達到愿望,,鉚足了勁干活兒,攢下了一筆錢,。為了買房子,,爹媽還給添了點兒,終于在2009年,,高富強全款買了一個60多平方米的房子,。
接下來,好心的鄰居們開始張羅著給高富強介紹對象,,一來二去的,,張麗麗走進了他的生活。相處了半年之后,,高富強與張麗麗在2010年底結婚了,。
剛開始生活的時候,兩個人相安無事,,慢慢地,,高富強就發(fā)現(xiàn),媳婦動不動就回家去住,,時不時地高富強就被老丈人叫去“教育教育”,,高富強這才知道,媳婦是回去“告狀”的,。
沒事就挨批,,誰都受不了,高富強的這股氣一直憋著,,直到2015年,,高富強怒了。
高富強說:“我沒指望她來照顧我,,但是我都已經(jīng)住院做手術了,,你都不來看看我,那這日子過的還有啥意思呀,!”
高富強這回動真章兒了,,到法院起訴離婚,張麗麗不同意離,。法院駁回了高富強的訴訟請求,,這婚也就沒離成。
【法官視角】
問:都到法院起訴了,,肯定是想離婚了,,法院為啥判決不準高富強與張麗麗離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guī)定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是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時決定是否準予離婚的基本原則,。
本案中,高富強和張麗麗結婚已經(jīng)4年多了,,婚后夫妻感情還可以,。雖因生活瑣事常發(fā)生口角,但夫妻感情沒有完全破裂,。高富強要是珍惜夫妻感情,,放棄離婚念頭,夫妻和好是可能的,。同時,,高富強也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所以法院駁回了高富強的訴訟請求,。
老丈人攪和離婚了
自從鬧到法院,,高富強就離開了家,搬到單位去住了,。到底有啥事兒讓高富強心里這么堵得慌呀,?全都是錢鬧騰的。
張麗麗是個農(nóng)村人,,在城里打零工,,工資不高,但每月都有2000元的收入,,高富強的工作相對挺??康摹?/div>
剛結婚的時候,,張麗麗看到過兩次高富強的工資條,,一次6000多元,一次7000多元,。張麗麗覺得高富強有老多錢了,,回娘家就跟她爹說了。
張麗麗開始讓高富強買這買那,,一不給買就生氣,。高富強也沒計較,買就買唄,。不買東西,,張麗麗就說家里沒錢了,,反正不讓高富強出點“血”就不舒服,時間一長,,高富強覺得不對勁,,這也不能總要錢呀!有多少也不夠給的呀!
品了一段時間,高富強知道原因了,,就告訴張麗麗,,他的工錢每個月都沒準,活兒多的時候工錢就多,,活兒少了工錢就少,。別看他一個月掙過7000多元,還有掙過1000多元的時候呢,,只不過張麗麗沒看到而已,。
說實話,高富強說的這番話,,起初張麗麗真信了,。可是回了趟娘家,,回來就變樣了,。張麗麗就認為高富強為了不給她錢在騙她,說啥也說不通了,。高富強這個氣呀,,他心里明白,這又是老丈人的“功勞”,。
法院判決下來之后,,高富強找過張麗麗,想好好聊聊,,可是老丈人一直擋在前面,,總之,沒錢,,這日子就沒法兒過了,。高富強打那時起,就再也沒回家,。半年之后,,高富強又起訴了,要求離婚,,這一次張麗麗同意離,。
這一回,法院判決,,準予高富強與張麗麗離婚,。
【法官視角】
問:法院第一次沒判離,,為啥第二次就判離了呢?
答:婚姻關系的存續(xù)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高富強曾經(jīng)在2015年起訴至法院要求與張麗麗離婚,,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后,雙方仍然沒有和好,,高富強再次起訴要求離婚,。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高富強和張麗麗都表示同意離婚,,據(jù)此,法院可以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正當,法院應予支持,。
憑想像推算積蓄總額
同意離婚,,緊接著就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張麗麗提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包括房產(chǎn)和存款,。
高富強與張麗麗是2010年底結婚的,,而房子是高富強在婚前的2009年全款買的,這屬于高富強的婚前財產(chǎn),,不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這沒啥說的。
就這個案件,,法院開了兩次庭,,第一次開庭的時候,高富強承認自己有工作,,但是已經(jīng)十個月沒有開工資,,并且還說外匯賬戶有18000元,此外就沒有其他財產(chǎn),。
張麗麗一個勁兒地強調不知道高富強這么多年掙多少錢,,申請法院調取原告的興業(yè)銀行卡流水。
第二次開庭時,,高富強的工資已經(jīng)補發(fā),,在興業(yè)銀行的賬面上有48000元,這一次,,高富強說18000元的外匯已經(jīng)取出來放在了興業(yè)銀行卡里,。可是,,興業(yè)銀行卡上并沒有這一項,。
“咋可能這么少呢,?你小子肯定轉移財產(chǎn)了!”老丈人對于高富強的存款不認可,,他覺得高富強和張麗麗的共同財產(chǎn)不可能就這么點兒,。于是,他老人家用自己的方式給小夫妻倆算了一筆賬,。老丈人根本不看高富強的興業(yè)銀行卡,,按自己推算的來,他認為自己已經(jīng)按低估摸高富強每月工資6000元,。而張麗麗每月按2000元收入計算,。
老丈人是這樣算的:
高富強與張麗麗結婚后,在一起生活52個月,,分居單獨生活15個月,。
以兩個人月工資和8000元(6000元+2000元)計算,每個月支出約3000元,。
52個月工資是41.6萬元,,支出是15.6萬元,工資減支出,,第一部分應有的共同財產(chǎn)是26萬元(41.6萬元—15.6萬元),,我女兒應分得13萬元。
15個月工資是12萬元,,分居期間沒有支出,,第二部分應有的共同財產(chǎn)是12萬元。一人一半,,是6萬元,,減去我女兒15個月工資3萬元,我女兒應分得3萬元,。
這樣,,夫妻二人應有的共同財產(chǎn),我女兒應分得16萬元(13萬元+3萬元),。
乍看之下,,挺有道理,但是法院判決是不能靠推算和“猜”的,,要有法律依據(jù),。
法院認定,高富強與張麗麗的夫妻共有存款是66000元(48000元+18000元),。最終,,法院判決,高富強于十日內給付張麗麗共有存款33000元,。
【法官視角】
問:老丈人的算法也挺合理的,,況且,,人家把生活支出都已經(jīng)刨除了,其實女方要的也不多呀,?
答:夫妻雙方的共同存款,,不能憑空推算,要有法律依據(jù),,本案中,,工資不能推算,支出更不能靠想像,,本案中,,關于雙方存款分割問題,法院根據(jù)《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歸夫妻共同所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一款指出,《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guī)定,,應當理解為: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在本案中,高富強有權處分因生活消費支出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剩余的存款由夫妻雙方平分,。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
問:高富強的銀行存款只有48000元,,為什么又算上18000元了呢?這18000元算上合理嗎,?
答:在高富強第二次起訴離婚時,法院第一次庭審中,,高富強自己承認在外匯賬戶中有18000元,,但是第二次庭審時,,高富強又稱外匯賬戶的18000元已存入興業(yè)銀行卡中,但他并沒有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在這個案件中,,高富強沒能證明興業(yè)銀行里有18000元的轉款記錄,,那么,法院認定,高富強除興業(yè)銀行的存款外,,還有18000元存款,。
(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
結束語:
法律是法律,,猜想是猜想,沒事學學法,,好處有很多,,到哪去講理,,張口就說法,。誰也不愿意過“三個人的婚姻”,,父母的關愛沒啥說的,,但是要有度,,放放手吧,,讓孩子自己處理自己的事。如果多一些空間,,也許小兩口的日子會比父母“管”著的時候過得更紅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