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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與高某通過網絡相識,,訂婚時葛某給付彩禮5萬元,。同居期間,,雙方感情破裂分手,。分手后,,雙方因未婚同居彩禮該不該返還,,如返還比例如何確定產生矛盾,,來到凌海市人民法院石山人民法庭要求法官對彩禮歸屬依法裁判,。最終,,法官結合民法典、彩禮新規(guī)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經過多次溫情調解,,促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辦案人:許冰
職務:凌海市人民法院石山人民法庭庭長
“當初你口口聲聲說的話都忘了,?你騙了我,,現在還要彩禮……”被告高某聲嘶力竭地哭喊著、控訴著,。而男方的家長毫不示弱:“這兩年我兒子賺的錢都給你花了,,現在不能在一起了,你得把彩禮錢還回來,!”原告葛某大多時間低著頭不言語,,時而又和高某吵上幾句。雙方均表示破鏡難重圓,,要求法官對彩禮歸屬依法裁判,。
葛某與高某通過網絡相識,于2020年10月舉行訂婚儀式,,此間葛某給付高某彩禮5萬元,。同居期間,二人因瑣事吵架,,愈演愈烈,,最終感情破裂致分手。
本著“婚姻家事糾紛調解優(yōu)先,、調判結合”的工作原則,,我立即聯系雙方當事人了解案情,在調解時認真傾聽當事人訴求,。雙方的矛盾爭議焦點是:未婚同居,,彩禮該不該返還?如返還,,比例如何確定,?
“考慮到原告與被告同居未辦理結婚登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返還彩禮的規(guī)定,原則上應當予以返還,,但不應當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應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確定返還的具體比例……”結合民法典,、彩禮新規(guī)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我從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當地經濟水平和風俗習慣等多方面分析,,引導雙方換位思考,、互相體諒,最大程度消除雙方的對立情緒,。
經過多次溫情調解,,最終雙方當事人在法官的見證下達成調解協議,高某返還葛某彩禮款20000元,。
給付彩禮屬于以締結婚姻為最終目的的贈與,,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當同居關系解除時贈與行為將喪失法律效力,,給付人可請求返還彩禮,。該案中,我妥善平衡雙方利益提出調解方案,,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推動了該起糾紛的源頭化解和實質性化解,充分發(fā)揮了法治對于現代婚姻的促進和保障作用,,有效助推彩禮移風易俗走深走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