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溪市溪湖區(qū)人民檢察院對濫伐林木的金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后,,通過行刑反向銜接職能,依法監(jiān)督行政機關對金某某進行了行政處罰,,消除了“不刑不罰”的追責盲區(qū),。
案情
2023年3月,金某某在明知自己的刺槐采伐許可證已經過期,,且未辦理其他樹種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仍然將其所承包果園內的刺槐、榆樹,、油松等682棵林木全部砍伐。經鑒定,,砍伐的林木蓄積量為19.4234立方米,,達到當時法律規(guī)定的10—20立方米的入罪標準。2023年7月17日,,公安機關以金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將該案移送至溪湖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
辦案
2023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jù)該司法解釋,,濫伐林木的立木蓄積量達20立方米以上方可入罪,。據(jù)此,金某某雖有濫伐林木行為,,但未達到入罪標準,,不構成濫伐林木罪。溪湖區(qū)檢察院依法對金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刑事檢察部門按行刑反向銜接規(guī)定將該案移送行政檢察部門審查,。
溪湖區(qū)檢察院行政檢察部門審查后認為:金某某濫伐林木的行為,雖未達到入罪標準,,不應判處刑罰,,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對其進行行政處罰,,遂依法向相關行政機關制發(fā)檢察意見書,,建議對金某某予以行政處罰。最終,,行政機關對金某某處以罰款,,責令其限期6個月內補種林木2046株。認識到“不刑”并不等于“不罰”的金某某已于近日足額繳納罰款,,并承諾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林木補種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