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兩口要離婚,,一方臥病在床,一方想要扶養(yǎng)費,,談不妥只能訴至法院,。法官面對兩位老人,,該怎么辦?
辦案人:王曉云
職務:寬甸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灌水人民法庭法官
前不久,,我為病榻上的耄耋老人調解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通過溫情調解,幫助兩位老人“好聚好散”,。
原告張某(丈夫)和被告李某(妻子)十多年前登記結婚,,二人均為再婚,雙方各育有子女,。共同生活10年后,,因張某已至耄耋,李某也已古稀,,無法再彼此照顧,,為了更好地度過晚年,兩人協(xié)商解除婚姻關系后由各自的子女贍養(yǎng),。達成共識后,,二人沒有辦理離婚手續(xù)便各自回到子女家中生活了近兩年。
近日,,張某與李某在正式解除婚姻關系時發(fā)生了矛盾,,李某認為其與張某結婚多年,離婚時張某應給付其扶養(yǎng)費,,張某則表示二人早已達成共識并做好財產(chǎn)分割,,無需再付扶養(yǎng)費,故張某訴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我考慮到原告、被告年紀較大,,行動不便,,便決定上門調解,。在張某的病榻前,我認真地傾聽他的想法,,張某認為婚姻生活中自己待李某很好,,在離婚時也明確了財產(chǎn)的分割,自己現(xiàn)在臥床,,她就想要錢,,太令人心寒。
之后我又與李某進行了電話溝通,,李某說自己年齡大了,,沒有經(jīng)濟收入,看病吃藥處處都要用錢,,一起生活時對張某照顧有加,,現(xiàn)在只是想要點扶養(yǎng)費,“兜里有錢,,心里踏實”,。
了解兩位老人的想法后,我分別從往昔雙方生活點滴入手,,聊起二人婚姻生活期間相依相伴相濡以沫的日子,。我說,人到晚年,,能找個“老伴兒”陪伴度過一段溫馨的日子是多么難得,,考慮身體原因分開了,也肯定有感情,,有不舍,,因不多的費用傷了情分屬實不值得,希望雙方念在多年感情的分上,,“好聚好散”,。
經(jīng)過一下午的反復溝通,張某同意給予對方3000元,,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兩人婚姻關系順利解除。雙方子女表示也將分別照顧好老人,,兩家作為“親戚”常走動,,并對我的工作給予肯定和感謝。
上門調解,,邁出去的是腳步,,帶回來的是民心,變“坐堂審案”為“上門調解”,改變的是工作地點,,不變的是我們司法為民的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