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清原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酒后襲警案件,,涉案人劉某被以襲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今年1月,,劉某醉酒在清原滿族自治縣紅透山鎮(zhèn)棚戶區(qū)某漢堡店內鬧事,而后在某漢堡店門前無故用腳踹停車位中的兩輛車,。漢堡店老板報警后,,清原滿族自治縣公安局紅透山派出所民警出警到達現(xiàn)場進行處置。在事發(fā)現(xiàn)場,,民警對劉某進行口頭傳喚,,劉某拒不配合,并用拳頭擊打民警面部,致其面部受傷,,后劉某被帶到紅透山派出所候問室,。當日22時,在紅透山派出所候問室內,,民警在給劉某松手銬時,,劉某用拳頭擊打松銬民警面部,致其面部受傷,。
清原縣法院經審理認為,,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現(xiàn)場處置過程中,,劉某拒不配合,且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構成襲警罪,。最終,法院以襲警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