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2019年年底,,小剛(化名)父母離婚,。因離婚協(xié)議中對孩子探望權的約定不明確,父親經(jīng)常長時間見不到小剛,。于是父親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每星期一次單獨帶孩子出去游玩和獨處的探望權。
小剛母親表示,,因男方再婚生子,,對父親的探望有抵觸情緒。在女方提供的視頻中,,小剛說:“媽媽,,你能不能別逼我了……我真的不想見他,,媽媽,你讓他進來,,我也給門鎖上,,而且,我還躲起來,,我不想見到他,,我不讓他進來……”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男女雙方婚生子雖然對于父親行使探望權有一定的抵觸心理,,但這與其年齡和心智成熟程度相關,,女方所舉證據(jù)并不足以證明男方行使探望權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相反,,只有通過充分的接觸,,才有機會除去親人之間的隔閡,建立起良好的親子關系,。但鑒于孩子目前的抵觸心理,,男方應給予一定的理解,探望權的行使宜循序漸進,。
最終,,法院酌定男方半年內(nèi)一個月探望孩子一次,;半年后一個月探望孩子兩次,,女方對男方行使探望權承擔協(xié)助義務。
法官說法
探望權的中止需要有法定事由
法庫縣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庭長馮羽:探望權的中止需要有法定事由,,對于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應辯證地看待,,非撫養(yǎng)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時,人民法院中止探望,。否則,,即使孩子對非撫養(yǎng)方有抵觸情緒,也不能中止非撫養(yǎng)方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三款對探望權的中止作出了規(guī)定,,即當發(fā)生“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時,人民法院應依法中止探望,。民法典并未對什么才是構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作出具體規(guī)定,,有學者總結認為,當發(fā)生以下情形時,,權利人可以請求中止探望:(1)有影響子女身體健康的疾?。唬?)有賭博,、吸毒等惡習,;(3)拒付子女撫養(yǎng)教育費,;(4)對子女有性侵犯或者暴力行為;(5)教唆,、引誘子女實施違法行為,。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也應根據(jù)個案具體情況,,在全面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