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家住一樓的于某發(fā)現(xiàn)自家的玻璃被墜落物砸壞,,墜落物為螺母及泥狀物若干,。發(fā)現(xiàn)玻璃受損后,于某到轄區(qū)派出所報案,,并與物業(yè)公司聯(lián)系,,經走訪未查明墜落物所屬。于是,,于某將其所居住的住宅樓2層以上34位業(yè)主均訴至法院,,要求連帶賠償其損失,,共計5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赡芗雍Φ慕ㄖ锸褂萌搜a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本案中,,僅有2701室業(yè)主呂某某、2107室業(yè)主畢某某家里沒有南窗戶,,不可能造成原告家玻璃損壞,,能夠證明其不是侵權人。
部分業(yè)主抗辯稱,,被告家玻璃受損之日家中無人或未正式搬入,,但墜落物并非一定系人為墜落,尚有可能系因管理不善而脫落,,因此,,其余業(yè)主均不能排除加害的可能。關于責任承擔形式,,原告主張各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因被告并非共同實施侵權行為導致原告損害,故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均因加害可能性而承擔責任,,該責任應為補償責任,應以戶為單位對原告的損失平均承擔補償責任,故每戶承擔的金額為500元÷32戶=15.625元/戶,。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楊某某等32人分別補償原告于某損失15.62元。
法官釋法
燈塔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庭長 劉珍秀
近年來,,各地陸續(xù)發(fā)生多起高空拋物,、墜物致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案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進一步明確了高空拋物,、墜物實際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新增了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的安全保障義務和有關機關的查找職責,,增加了司法機關在選擇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的先前步驟,,最大可能地確定侵權人,難以確定實際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真正切實保護了群眾“頭頂上的安全”。
本案中,,在未能確定實際侵權人的情況下,,由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最大限度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高空拋物,、墜物不是小事,每個公民都應當樹立安全文明意識,。本案中墜落物為螺母及泥狀物若干,,應是生活中高空擺放物或懸掛物中部分脫落,這往往很容易被忽視,。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一方面要小心預防高空拋物、墜物對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損害,;另一方面,,應定期檢查房屋結構安全性,注意維護安裝或擺放在陽臺或窗邊的物品,,排除事故隱患,,防止高空墜物的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