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由新賓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顧某某阻礙疫情防控工作涉嫌妨害公務罪一案于3月20日在新賓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該院指派員額檢察官于云飛,、檢察官助理曲春竹依法出庭支持公訴,。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顧某某當庭認罪悔罪,,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顧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指控罪名成立,。審判機關對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量刑建議均予以采納并依法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顧某某犯妨害公務罪,拘役五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