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4月25日,,沈陽市皇姑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潘某等8人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敲詐勒索一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潘某因犯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潘某某因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于某,、王某等6人分別被判處一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潘某、潘某某糾集他人隨意毆打被害人,,造成多人受傷,,情節(jié)惡劣,,破壞社會秩序;二人又糾集他人實施任意損毀被害人財物,、對被害人謾罵毆打等違法行為,。以被告人潘某、潘某某為首的惡勢力團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實施故意傷害犯罪3起,、敲詐勒索犯罪6起、尋釁滋事犯罪2起,,強行索取財物共計89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潘某某糾集于某等人長期在沈陽市皇姑區(qū)文官村等地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以被告人潘某,、潘某某為首的相對固定的惡勢力犯罪團伙,擾亂當(dāng)?shù)亟?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為消除惡勢力犯罪所造成的惡劣社會影響,,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人民群眾正常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及人身和財產(chǎn)權(quán)益,,應(yīng)從嚴懲處,,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潘某,、潘某某當(dāng)庭表示將上訴,,其余6人均表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