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人:王金海 職 務: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律師
小羽是大連市某公司的業(yè)務員,,2017年5月入職,,與公司簽訂三年勞動合同,。按照其公司規(guī)章制度,,員工請假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并經部門領導批準,;無故遲到,、早退每月達4次以上、每季度達8次以上者,,公司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給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去年7月,,公司以小羽在一個季度里連續(xù)遲到,、早退10次,嚴重違反單位規(guī)章制度為由,,通知小羽解除勞動合同,。
對此小羽感到很冤,自己從入職以來,,經常利用休息時間走訪客戶洽談業(yè)務,,自己不僅沒有遲到、早退,,還經常加班,。為了證明小羽遲到、早退10次,,公司將打卡記錄給她看,。小羽經過查詢單位微信群中的聊天記錄,證實這10次遲到,、早退她均在微信群中請過假,,原因是客戶約她早上8點半或下班前談業(yè)務,如果再到單位打卡,,時間根本來不及,,所以就在微信群里把自己的去向、遲到及早退原因進行了說明,而且她這么做,,公司領導也從來沒有向她說明過這樣是錯誤的請,、銷假做法。
小羽不服,,向大連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公司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并給付解除勞動合同雙倍賠償金,同時承擔因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導致自己不能領取失業(yè)金的損失,。
大連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后認為,,小羽的行為不構成嚴重違反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大連市某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裁決大連市某公司向小羽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368元,,賠償小羽因無法領取失業(yè)保險損失5378.4元。
大連市某公司不服裁決,,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仲裁裁決。小羽失去工作,,還有一個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撫養(yǎng),,家庭生活十分困難,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大連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指派我代理小羽出庭應訴,。主審法官組織小羽和該公司進行調解,最終達成和解,,該公司一次性給付小羽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失業(yè)保險損失13000元。
作為本案代理律師,,我認為雖然小羽未能按照用人單位規(guī)定履行請假手續(xù),,但根據(jù)單位微信群的聊天記錄,小羽已通過微信作出遲到或早退的說明,,應視為請假,。而且她在第一次這么做時,單位領導沒有就其請假事宜表示異議,,小羽以為單位“默許”這種請假方式,,所以小羽的做法也就不構成嚴重違反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這起案件還給用人單位一個啟示,,既然單位建立了微信群,并通過微信群進行工作安排,,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也就要做相應的調整,,對員工通過微信匯報工作,請、銷假事宜作出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