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長安網(wǎng)訊 11月26日,,鳳城市人民法院對丹東市公安局原副局長季洪生為涉黑人員充當(dāng)“保護(hù)傘”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季洪生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4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50萬元,。依法追繳受賄罪所涉贓款人民幣63.1579萬元;追繳貪污罪所涉贓款人民幣9.2萬元,;追繳違法所得別克牌小型轎車一輛,。
被告人季洪生自1999年3月至案發(fā)前,在其主辦和參與查辦的案件中,,向涉黑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泄露案情,,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并多次收受請托人賄賂,。同時利用職務(wù)便利,,先后挪用公款共計320.6萬元,用于個人炒股,。并借公車改革之機(jī),,侵占公共財物。根據(jù)以上查明的犯罪事實,,鳳城市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季洪生不服一審判決,,當(dāng)庭表示上訴,。
這是丹東法院審理的為黑惡勢力充當(dāng)保護(hù)傘的第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