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長安網(wǎng)訊 11月19日,市民陳先生與李女士在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拿到離婚判決書的同時,也得到了一份《離婚證明書》。陳先生說:“法官告訴我,,如果今后要辦理債務,、戶口變更等一些涉及離婚證明的事情,只要出示這個證明書就行,無需出示判決書了,這就保護了我的隱私?!?
記者了解到,11月7日,,丹東中院為調解離婚的兩名當事人發(fā)放了丹東地區(qū)首份《離婚證明書》,。這是丹東中院以司法便民為出發(fā)點,創(chuàng)新家事審判工作方式的一項成果,。
據(jù)丹東中院法官介紹,,經(jīng)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的案件,在判決書或調解書中往往載明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需要處理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債務等涉及離婚當事人的隱私問題,。當事人在辦理一些日常事務如戶口變更,、房屋買賣、銀行貸款,、出國簽證,、子女升學等需要出具婚姻狀況證明時,如當事人提供判決書或調解書,,必將造成個人隱私的暴露,,給當事人帶來不便。為此,,丹東中院出臺《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審理規(guī)范(試行)》,,明確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可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當事人出具《離婚證明書》,。丹東中院發(fā)放的《離婚證明書》的主頁部分僅載明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基本身份信息,、生效法律文書案號及生效日期等內容,,隱去了裁判文書的其它內容,,并加蓋法院公章,,有效保護了離婚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在《離婚證明書》的附頁部分加入法條提示,,使離婚雙方當事人深入理解離婚后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丹東中院推行離婚證明書制度,全面保護當事人的身份利益,、人格利益和情感利益,,彰顯了司法的溫情。